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办理详细标准

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以下是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办理的详细标:
一、资质类别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专项资质包括: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钢结构
地基基础
建筑节能
建筑幕墙
市政工程材料
道路工程
桥梁及地下工程
二、申请条件
独立法人资格:
人员要求: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具体到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且在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不得在不同场所重复使用。
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用于专项资质申请时,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超过2个专项,在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得超过3个专项。
检测设备及场所:
检测场所:用于申请综合类资质的所有检测场所应在本省同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内。
仪器设备:所有的仪器设备应为自有,且不得多场所共用,并应提供与申请表中的主要仪器设备相对应的检定/校准证书。
分场所:检测机构设立分场所的,应向省住建厅申请核定设立条件。分场所至少符合1个专项资质标准要求,并专设相应的报告批准人。未经省住建厅核定条件的,不得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质量管理体系:
其他要求:
三、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
审批流程:
审查时间:
四、过渡期规定
五、其他事项
资质证书变更:
外省检测机构:
禁止行为: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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